國務院取消67項職業資格許可 涉及安全評價
發布時間:2014-11-25 信息來源:內蒙古黃河能源科技集團 瀏覽:20774次
本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三個特點。一是“含金”量高。其中,涉及投資、企業經營45項,占78%;金融類12項,占21%。二是取消事項多。直接取消的事項達42項,占72%。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以取消為主,徹底改革。三是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比重大。共有25項,占43%。這些事項的取消和下放,有利于降低企業投融資成本、減輕企業負擔,加快建立透明誠信的市場秩序。
本次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中,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有26項,其中準入類14項,水平評價類12項,涉及證券、保險、土地估價、公路水運、金融理財等多個專業領域;技能人員職業資格有41項,其中準入類1項,水平評價類40項,涉及民航、糧食、農業等領域。這次取消職業資格的主要原則是,國務院部門設置的沒有法律、法規或國務院決定作為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行業管理確有需要且涉及人數較多的職業,可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置為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國務院部門設置實施的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準入類職業資格,與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關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職業資格方式進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請修訂有關法律法規后予以取消;國務院行業部門和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自行設置的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一律取消,確有必要保留的,經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后納入國家統一規劃管理。本次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將進一步降低就業創業門檻、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環境,促進職業資格的規范管理,減輕用人單位和各類人才的負擔。
本次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中,評比類5項、達標類1項、表彰類13項,涉及民族工作、交通運輸、文化、工商、林業、知識產權、外匯等多個領域。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主要原則是,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和黨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的,一律不得開展;與政府職能無關、對推動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一律不得進行。取消這些項目,有利于推動轉變政府職能、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有利于減輕基層、企業和群眾負擔。
本次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的82個項目,占現有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總數的47%,涉及國務院33個部門和省、市、縣三級政府。食品生產、流通以及餐飲服務許可,機動車維修和駕駛員培訓服務許可,石油成品油批發零售經營資格審批,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許可等項目,涉及領域廣,受益面大。這些事項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審批,將加快工商登記便利化步伐,進一步擴大就業創業,激發釋放市場活力。
與安全相關內容:
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58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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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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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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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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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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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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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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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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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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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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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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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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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計67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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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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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部門(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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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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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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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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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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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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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人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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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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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評價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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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人員資格登記管理規則》(安監總規劃字〔2005〕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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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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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
(共計82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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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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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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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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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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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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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批發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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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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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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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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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零售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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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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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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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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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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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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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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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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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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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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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檢總局或省級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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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549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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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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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第一類中的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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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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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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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為后置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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